常見的監護權迷思:(摘錄自兒福聯盟文教基金會)
一、離了婚,我的孩子就會變成沒有爸爸(或媽媽)的小孩?
離婚結束掉的只是夫妻間的關係,但並沒有結束親子關係,
所以孩子依舊有爸爸、有媽媽,只是爸爸跟媽媽分開了
二、我要爭取監護權,那樣才是我的孩子?
「監護權」只是我們一般的通稱,
在法律上是稱作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負擔」
而且這當中負擔義務要多過於權利!
所以爭取監護權其實
爭的不是權利,爭的是主要照顧、教養孩子的責任與義務
夫妻離婚後,不論孩子的監護權給誰,兩人一就是孩子的父母
不僅是因為血緣,也是法律上的規定,所以離婚後不管您是否為監護人
都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教養義務,也就是孩子成長過程的需求
不管是物質或非物質的,您都需要與對方持續分擔
三、對方拿到監護權之後,可能讓我的孩子改姓?
依據現行法律規定,孩子的姓氏需要父母雙方共同書面約定
即使離婚後,有監護權之一方也不能隨意將孩子改姓。
諾雙方對於改姓未能達成共識,亦可透過法院協助處理
(參閱民法1059條)
四、對方不負擔扶養費,那我也不需要讓他探視小孩?
子女扶養費與探視在法律上是屬於2件事,所以並不能因此拒絕對方探視
楊其探視除了是未同住父(母)的權利,也是孩子的權利
所以父母再離婚協議中也不能約定「永不探視」之類的條款
即使有此協議,仍被認定無效。
伍、經濟條件不如對方,會讓我無法爭取監護權?
衡量誰較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時,經濟條件不會是唯一的考量
也不是最重要的考量,因父母雙方即使離婚,
仍應分擔子女的生活教養等費用(扶養費)
所以經濟條件雖然是考量之一,但在法律較看重的為「子女最佳利益」
,也就是最重要是誰能給孩子最好的照顧,而非經濟能力主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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